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疫情重点区域来德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在疫情防控排查调查中,隐瞒、缓报、谎报接触史、就诊史,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居家观察对象,拒不接受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检疫防疫等依法预防控制措施,以及未排除感染隐患前私自离开观察点的;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的;
五、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
六、假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之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八、随意倾倒或者非法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九、编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广大市民可通过“12345”热线积极举报。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中共德清县委政法委员会 德清县公安局 德清县人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德清县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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