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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有人在债务爆发前将房产“卖”给女儿

文章类型: 房产新闻         加入时间:2018/5/3 4:33:40
最近就有一起转移房产逃避执行的案件,被告人在债务爆发前将房产“卖”给女儿,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法院的司法权威。2014年,路某夫妇由A某、B某以及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富阳某小贷公司借款100万,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还款,逐月付息。然而,钞票落袋后,路某夫妻付利息至2015年2月20日,此后便再无声响,几个担保人也没履行保证义务。眼瞅着真金白银无法收进,小贷公司急了,于2015年6月9日将借款人、保证人通通告上法庭。被告欠钱不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过程波澜不惊,法院很快作出要求被告还钱的民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通过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资产,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小贷公司除了自认晦气似乎也别无办法。案件“终本”了,故事到这里也只能告一段落。没想到两年后,小贷公司委托律师在例行梳理旧案过程中发现了一丝“猫腻”,原来路某夫妇并非一文不名的破落户,两人当初在贷款逾期十余天后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了女儿,以此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执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随即再上法庭,路某夫妇又一次成了被告,女儿小路成了第三人。小贷公司要求撤销房产转让行为并由被告负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经审理,事实浮出水面:原来早在2010年,路某就购买了位于东方茂综合体旁边的某超高层公寓一套,建筑面积为142方,房价160万。房产交付后路某夫妻于2012年办理房产登记,成为共同共有权利人。2015年4月7日(即贷款逾期十余天后),路某夫妇与女儿小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某一家三口提出“房屋转让属正常合理交易、原告起诉已过除斥期间”等抗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路某夫妇的上述不合常理的行为事实上导致其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某小贷公司要求撤销上述转让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案件宣判后,路某一家三口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路某一家恶意躲避执行的企图终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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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fuyang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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