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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父亲结婚证上错字争房产

更多资讯请访问德清房产网www.canfcw.com    文章类型: 房产新闻         加入时间:2014/6/18 4:20:55

张梅和张兰两姐妹的父亲张文强,20多年前与母亲离婚,后来又与他人再婚。去年,张文强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房,对房产的处置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姐妹俩发现,父亲再婚的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是孙有菊,而不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孙友菊。两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记者昨从武汉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经东西湖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裁定。

 张梅、张兰两姐妹均为80后,系张文强与原配所生。在姐妹俩11岁、10岁时,张文强与妻子诉讼离婚,两姐妹判由张文强抚养。次年,张文强与孙友菊再婚,父亲重新组建家庭后,两姐妹随母生活。

  去年,张文强因病去世,留下生前居住的30余平米的房屋一套,未留遗嘱。两姐妹认为该房产应该是其父留下的遗产,没有继母的份。在向父亲再婚登记地东西湖查询档案发现,1993年8月结婚登记材料中,女方申请人的名字不是孙友菊,而是“孙有菊”,且结婚登记申请中,领证人一栏也没有孙友菊和张文强的签名。两人据此认为民政部门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证据不足、审查不严,将东西湖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父亲的结婚登记。

  被告方东西湖区民政局辩称,张梅张兰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该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3个月的普通诉讼时效,也超过了5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并且,当年张文强和孙友菊系自愿结婚,登记机关也进行了审查,不能撤销。

  即便是婚姻登记无效,张孙二人自1993年起,就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是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民政局还认为,两姐妹为了多占财产而干涉其父亲的婚姻自由,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友菊与张文强于199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原告于2013年诉请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已经超过了起诉该行为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两原告不服,上诉至武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行为是依附于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充分尊重婚姻登记双方的真实意愿,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其他人员对他人结婚登记行为的起诉应受限制。本案中,尽管张文强已病逝,两姐妹对其父的结婚登记行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起诉应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出,原审法院以公民起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为由驳回起诉于法有据,遂维持裁定。

 尽管两原告在诉前才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最长期限5年,是从该行为作出之日起算。本案中,被诉结婚登记行为距原告起诉已长达20多年,显然超过了上述法定最长起诉期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再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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